张雷锋: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情形需谨慎判断

雷锋表示采购人将自身实际采购需要报给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论证,论证内容包括:采购人所报需求是否属实;产品技术求是否属实;拟购产品是否确实需要;是否只能从单一来供应商处采购等。如此,专业人员不是受采购人邀请到采购人处论证,往往能够客观论证。进口产品论证也是存在同样问题。用同样的方式也可以解决

混淆适用条件 忽视其他地区供应商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邓永嘉律师表示,《政府采购法》规定单一来源采购的三种适用情形其中一种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部分采购人因为当地只有唯一供应商就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并未在全国范围内做调研或者明知其他地区有供应商,也视而不见依然向财政部门报批使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这是于法不符的。所以为了更好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我国多个省份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等方面进行了细化、明确和补充,防止类似问题发生

采购人任意指定采购方式 公示期间质疑频出

一位业界专家表示,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部分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但是却指定代理机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最终导致公示期间质疑更换其他采购方式,这也是于法不符的。根据《政府采购法》,采购人并没有任意指定采购方式的权利。

“单一来源采购因为供应商缺乏竞争更需要加强监管,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单一来源的适用情形进行了修订,相信单一来源采购随着政府采购事业发展更加公平公正。”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马正红说。

审批轻履约 极易造成项目烂尾

据了解,在采购实践中,一些采购人往往只注重单一来源的审批过程,而常常忽略采购的过程,对采购项目的质量或者价格缺乏监督。认为反正单一来源的供应商已经确定了,对拟签订的合同或者履约就失去重视这种情况极易导致项目烂尾。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李国庆表示,对于项目的履约要求应该在合同中清晰列明,后续也要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监管,否则就会变成高价低质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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