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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的方式

跨国纳税人主要的避税方法

1.纳税主体跨国移动

这是自然常用的一类避税方式。由于各国一般个人在境内存在居所 、住所或居留达一定天数等法律事实,作为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依据。

纳税人因此往往采取移居国外或压缩在某国的居留时间等方式,达到规避在某国承担较高的居民纳税人义务的目的。另外,各国税法或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通常对临时入境停留未超过一定天数的非居民个人的劳务所得,也规定给予免税的优惠待遇。跨国纳税人便有意识缩短这些非居住国的停留时间,以便不超过规定天数,以避免这些非居住国对其劳务所得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法人企业可能通过选择注册成立地或改变机构所在地和决策控制中心地的方式,规避高税率国的国籍税收管辖权或居民税收管辖权。

2.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

这是跨国纳税人最经常采用的一类避税方法。目前,引起各国政府严重关注的国际避税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跨国联属企业的转移定价

联属企业,亦称关联企业,通常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彼此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包括在上述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的企业。

例如,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以及同受母公司或总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之间,都属于联属企业的范畴。所谓跨国联属企业,则是指分处在两个以上国家境内彼此间存在上述拥有或控制关系的企业和经济组织。

跨国联属企业之间在进行交易时,有时出于联属企业集团利益或经营目标需要,在交易定价和费用分摊上,不是根据独立竞争的市场原则和正常交易价格而是人为地故意抬高或压低交易价格或费用标准,从而使联属企业某一实体的利润转移到另一个企业的账上。这种现象称为联属企业的转移定价行为。

跨国联属企业采取转移定价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为了避税。联属企业可以通过转移定价将设在高税率国的企业的利润人为地转移到位于低税率国的某个企业实体上,避免在高税率国承担较高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从而使联属企业的总体税负大大减少。

(2)避税港的利用

避税港一般是指那些对所得和财产不征税或按很低的税率征税的国家和地区。如巴哈马、开曼群岛、巴拿马、哥斯达黎加、瑙鲁、瑞士、列士敦士登等,被许多国家的税务机关列入避税港名单。

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主要是通过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将在避税港境外的所得和财产汇集在基地公司的账户下,从而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所谓基地公司,是指那些在避税港设立而实际受外国股东控制的公司,这类公司的全部或主要的经营活动是在避税港境外发生和进行的。纳税人通过基地公司进行避税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利用基地公司虚构中转销售业务,实现销售利润的跨国转移;有的是以基地公司作为持股公司,将联属企业在各国的子公司的利润以股息形式汇集到基地持股公司账下,逃避母公司所在国对股息的征税;有的是以基地公司作为信托公司,将在避税港境外的财产虚构为基地公司的信托财产,从而把实际经营这些信托财产的所得,记在基地公司的名下,达到不缴税或少纳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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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本弱化

公司企业经营所需要的资金,股东的股份投资贷款占有重要比重。但股份融资和贷款融资所产生收益的税收待遇不同,股东通过股份投资方式取得的股息产生于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在多数情形下,不能从公司的应税所得额中事先扣除。此外,公司的股份资本往往还要承受资本税的负担。而投资人以提供贷款所收取的利息,在各国税法上一般都属于可列支的费用,允许从公司的应税所得额内扣除。显然,通过股份资本取得的收益往往经历两次重叠征税:一次是作为分配股利的公司的应税所得部分课征公司所得税,另一次是在股东方面作为其参股所得被再次课税。尽管有些国家税法上采取了某些措施以消除或减轻这种重叠征税现象,但往往仅限于解决国内的重叠征税问题,一般不扩大适用于解决对跨国股息的国际重叠征税。另外,股息来源国一般对跨国股息的境外支付都要征收预提所得税,而且这种股息预提税在收款人的居住国可能得不到抵免。而贷款融资则不受这样的多重征税。虽然许多国家对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也课征预提税,但税率往往比股息的预提税率要低,亦有不少国家给予免税待遇。考虑到上述两种融资形式的国际税负差异,跨国投资人,尤其是跨国集团公司,把本来应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资金转为采用贷款方式提供,从而逃避或减轻其本应承担的国际税负。这类避税安排在国际税法上称作“隐蔽的股份投资”或“资本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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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套用税收协定

双重税收协定 通常为缔约国各方的居民 提供了某些减免税的优惠待遇,这些协定规定的优惠待遇对非缔约国居民的纳税人则不适用。所谓套用税收协定,有的学者称之为滥用税收协定,是指本无资格享受某一特定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第三国居民,为获取该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通过在协定的缔约国一方境内设立一个具有该国居民身分的传输公司(通常采取子公司形式),从而间接享受了该税收协定提供的优惠待遇,减轻或避免了其跨国所得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套用税收协定设置的传输公司,可分为设置直接传输公司和设置踏脚石传输公司两种类型。随着各国相应签订双重征税协定的数量不断增多,跨国纳税人套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的现象也日益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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