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除实际支付的租金外,如何判断在租赁期内发生的各项费用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支出”、“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应满足以下条件:
2.协议约定的租金价格应与市场平均价格持平,租金收入不能明显偏低;
3.向个人支付汽车租金的单位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4.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年审费等各项费用支出所取得的票据应与签订租赁协议中的汽车牌号一致;
6.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在租赁期内使用汽车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年审费等费用支出准许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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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分录:
(1)支付租金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库存现金等
(2)发生油费等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库存现金等
(3)开具租赁发票涉及个人负担的税费是个人费用,不能做到公司账上的
若是公司帮负担该税费的
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现金等
注意:年终汇算清缴要做纳税调增
开具租赁发票涉及税费
(1)增值税:免征
(2)附加税:0
月租金4000元以下
个税=(租金-800)*20%
月租金4000元以上
个税=租金(1-20%)*20%
(4)印花税:租金*0.1%*50%
特别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