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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16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今年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目前,相关行业的“营改增”工作已经全面推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3日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提出要求。本文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典当企业实际,对典当企业“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初步解读,以求对典当企业会计核算及应税事项有所帮助

一、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依据《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在《实施办法》后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款金融服务的“贷款服务”和第(六)款现代服务的第6项“鉴证咨询服务”中,对与典当企业有关的贷款业务评估咨询业务进行了阐释,显示典当企业的典当业务和评估鉴定咨询业务符合“营改增”的范围。

依据《实施办法》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注1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就是说,典当企业年度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税金,否则,则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

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于典当企业来讲,即是由于发放当金取得的综合费收入、利息收入和由于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取得的评估咨询收入。由于典当企业采取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所以应当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 注2

【例】某典当企业发放当金,取得利息收入(含综合费收入)100,000.00元。则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销售额=100,000.00÷(1+3%)=97,087.38(元)

应纳税额=97,087.38×3%=2,912.62(元)

三、

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6% 注3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但是进项税额必须取得相应合法扣税凭证且符合有关规定方可抵扣。

四、

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注4

典当企业实现的应缴纳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核算。承上例

典当企业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做以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应收利息)100,000.00

贷:利息收入 97,087.3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912.62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912.62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912.62

五、

纳税义务时间和地点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典当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典当业务完成收取综合费和利息的当天。注5

典当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典当企业,按照《实施办法》适用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

典当企业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施办法》和具体情况确定纳税期限。

六、

税收减免、起征点

依据《实施办法》,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0000元的企业,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0000-30000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七、

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实施办法》,典当企业发生应税行为,购买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注6,但是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

其他事项

典当企业发生的在预收综合费情况下提前赎当而退回当户综合费属于销售退回行为,所涉及的增值税金退回问题,依照《实施办法》,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注1:参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规定》第一条第五款

注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注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四档增值税率。除典当业务外,典当企业如果涉及相关业务,应当适用相应的税率。

注4:这里的应交增值税会计处理是在没有综合费退回情况的简易处理。按照会计准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金”等科目,出于篇幅的考虑,这里做简易处理。

注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注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第3条指出,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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