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招标方式有哪些?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区别是什么?

什么招标都只有两种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政府府采购除了上述招标方式,还可以有非招标采购方式,目前有四种: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

一、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是指谈判小组(磋商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74号令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价格总额。

财政部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条: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适用

1)购买服务

2)复杂标的

3)科研项目

4)非标工程

案例讲解

竞磋项目报价为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不能修改

某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体育大会开闭幕式服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目),4家公司参加磋商。最终报价“唱标”时,发现C公司“报价499.9元整”,其负责意识出错,要求修改为499万元A公司当即提出异议。磋商小组成员意见分歧也比较大,但少数服从多数,最终认为C公司报价499.9元属于笔误,要求其出具书面说明,同意调整为499万元。C公司综合评分排名第一

随后,A公司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主持人明确告知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各公司也提交二次最终报价承诺书。磋商小组以笔误为由,允许C公司修改二次报价金额改变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采购中心组织原磋商小组复评,后者审阅质疑函后,仍认为C公司最终报价属于明显文字错误,维持原评审结果采购中心无权干涉和改变评审结果,虽不同磋商小组的观点,但也只能他们的复评意见进行质疑答复。A公司次日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最终处理决定是:投诉事项成立,成交结果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三种最常用采购方式的区别

1、公开招标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招标采购中的“等标期”及相关时限要求

2、单一来源采购与询价

单一来源采购与询价都是法律规定政府采购方式,其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二者主要在以下方面有不同之处:

适 用 范 围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符合《办法》第3条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32条对可以适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范围出了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由此可以看出,单一来源采购可以适用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而询价只能适用于货物的采购,适用范围较窄。

供 应 商 数 量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12条,采取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采购活动。由此可以看出,询价方式采购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而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的供应商只有1家。

成 交 价 格 的 确 定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41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同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40条规定,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因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成交价格经与供应商商定后确定,而询价方式的成交价格经各供应商报价后根据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

程 序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38条,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因此,公示是单一来源采购的前置程序,但询价方式采购没有此项要求。

与单一来源采购相比,询价方式的程序相对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40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单一来源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之一,也称直接采购,是指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适用于达到了限购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结合工作经验,本文梳理了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在实务操作中的几类常见问题

1.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是否应编制采购文件?

由于单一来源采购的特殊性,采购人更关注最终商定的价格,采购文件似乎不像其他采购方式中的那么重要。然而,从法律角度看,采购文件是采购人向供应商发出的要约,如果没有要约,供应商就无法作出承诺,也就无法达成采购合同。另外,如果不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标的的数量、技术标准、交货时间等就无法作出详细规定,采购专业人员也无法有针对性地与供应商商定产品质量等内容,且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易发生遗漏项或争议项。因此,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建议编制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

2.“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如何产生?

其他采购方式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及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成员的组成、人数大多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以下简称74号令)第四十一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不过,《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74号令等均未明确“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如何产生。笔者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参照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结合项目特点,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也可邀请专家库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价格的商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专业人员的,可自行选定专业人员。部分地方要求必须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作为专业人员,其合法合理性值得商榷。

3.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能废标吗?

74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应当终止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三种情形,包括“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除上述情况,采购人、代理机构或专业人员不能随意将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作废标处理。如,不能以供应商的技术响应方案过于简单保证金缴纳有问题等为由将项目“一废了之”,而应通过商议、补充材料等使双方达成一致,从而保证采购的时效性。

4.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能否提出质疑或投诉?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条第一款明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其第十一条明确,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由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面对特定的供应商,一般没有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为价格协商过程,所以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特定供应商对项目提出质疑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那么,其他供应商能否进行质疑呢?根据9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其他供应商因为不是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缺乏质疑资格。而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其他供应商也不能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其他供应商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在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期间提出异议,同时抄送财政部门。在得到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补充论证意见后,若认为其补充论证意见依然存在问题,可以继续以异议、申诉或举报的形式向财政部门提供书面材料。即便是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完成后,其他供应商也可就采购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向财政部门进行举报,由财政部门对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因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不存在质疑投诉,供应商可采取异议、举报等形式维护其合法权益或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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