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春来江水绿如蓝(什么春来江水绿如蓝的下一句)

君住长江头,我住长江尾。江苏位于长江的下游段,在这里万里长江被赋予了一个诗意名字——扬子江。

在党中央部署实施长江经济发展战略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检察职能,以办案为抓手,严惩危害长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力破长江保护司法难题,聚焦公益核心,协同各方力量,推动长江生态环境法治保护。一幅“春来江水绿如蓝”的美丽画卷正徐徐展开。

办案是检察机关最好的名片

办理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存在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因果关系认定难等诸多问题今年,江苏省检察院将“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检察一体化协作机制”作为重工作,建立起符合江苏实际的生态环境检察管辖、协作、督办等机制,多措并举,办案成效日显。

“数千吨生活垃圾漂浮江面,污染数十公里……”201612月,“长江口倾倒垃圾案”震惊全国。案发后,苏州市两级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最终起诉认定的涉案垃圾数量由移送审查起诉时的3792吨增至35570吨,追加认定犯罪事实涉及江浙沪皖四地。2018年1月,该案被评为2017年江苏省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一家污水处理企业,在长达3年的时间里,多次接收排污企业高浓度污水,通过暗管违法向长江排放。在办理这起最高检、公安部、环保部联合挂牌督办的特大污染环境案中,南京市检察机关针对主犯作无罪辩解、证据体系薄弱的难题,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从客观证据入手,完善证据锁链,并深挖多起上游犯罪。今年10月,该案终审宣判,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5000万元,主犯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取得良好的司法示范效应。

以法治方式保护长江,要依法严惩破坏长江环境资源犯罪,也要让公益诉讼成为保护长江的一柄利剑。两组数据显示了江苏省检察机关加大司法办案力度,助力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担当决心——

今年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共批捕涉及长江水污染犯罪69件149人,起诉102件362人;其中,镇江市检察机关办理的赵某等6人非法采矿案,被最高检作为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今年1月,江苏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守护长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重点打击长江流域水体污染、长江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入江排污口设置不规范、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占用长江岸线资源等行为,积极恢复受损生态。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174件,履行诉前程序156件,起诉27件,其中一起督促政府依法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被最高检作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效衔接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力破长江司法保护难题

今年10月24日,由泰州市检察院提起的“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59名被告人因非法捕捞、收购和贩卖水中“软黄金”鳗鱼苗,最高被判处承担85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年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频发,且日益呈现“产、供、销”一条龙的犯罪模式。2018年,泰州市公安机关抓获王某等53名捕捞、收购、贩卖鳗鱼苗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王某等19名“鱼贩子”和丁某等34名捕捞者分别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决。

泰州市检察院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严重损害长江生态资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然而,侵权主体的确定成为“拦路虎”——由于此类案件中“先破坏、后买卖”的特点,以往的公益诉讼案件一般只追究直接侵权人即捕捞者的侵权责任,对作为幕后推手的收购者却显得无可奈何

在江苏省检察院的指导下,泰州市检察院办案组通过全面细致的调查工作,锁定了收购者“明知非法捕捞鳗鱼苗必须使用禁用工具,仍然持续收购,且与渔民签订保底协议,诱发大规模非法捕捞”的关键证据,证明“收购者、贩卖者与捕捞者形成完整利益链、共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核心主张。

经法院审理,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中央电视台等40余家媒体进行了庭审直播,1700余万名网民在线旁听庭审,让这起案件成为一堂长江保护的“法治公开课”。

“刑事追责后,检察机关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捕捞者、贩卖者、收购者全链条追责,传递出江苏践行最严格制度最严密司法保护长江的决心和力度!”在现场旁听庭审的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副会长李义松说。

2017年初,发生在长江南京段的一起危险物品肇事案,暴露出长江流域监管“九龙治水、多头治理、谁都不愿管”的问题。同年6月,集中管辖长江南京段刑事案件的鼓楼区检察院牵头辖区内47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等,组成鼓楼长江生态保护联盟。联盟成立后,多家行政执法单位开展了长江生态保护的专项行动,并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以往“以罚代刑”、案件移送渠道不畅等顽疾得到破解。

借助联盟中高校、科研院所的“外脑”支持,鼓楼区检察院办理了多起涉及长江生态保护的疑难案件,有效解决了非法采砂领域存在的损害鉴定评估难等司法实践难题。

奏响长江保护协奏曲

办理一个案件,修复一片生态。江苏省检察机关一直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充分运用检察智慧,协同各方力量,力实现多元利益的综合平衡,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其中,由江苏省检察院和该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督办的扬州广进船业公司占用长江湿地就是一例。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滩村地处长江边,辖区的大片湿地对涵养水源、调节径流、保持区域生态平衡起着重要作用。2008年,广进船业向村委会租赁土地后,未经批准建造船厂,113亩江边湿地完全被混凝土覆盖。2013年8月,江苏省政府下发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该区域被划为长江重要湿地二级管控区。但由于存在诸多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在建船舶、构筑物较多等因素,该船厂的拆除一直未能进行。

2018年12月,江苏省检察院与该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挂牌督办此案。扬州市检察机关对广陵区沙头镇政府等四家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履职;对广进船业予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今年4月底,在广陵区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占用长江湿地十多年的船厂终于被完全拆除,113亩湿地与长江重新连成一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为了不给船厂及当地群众造成较大损失,检察机关协调各方,给厂方提供将库存旧船限期造完、自行驶离的最优方案,充分体现了司法善意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

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进湿地的修复工作。近日,检察官在回访中欣喜地发现,7.5万多平方米的长江湿地已披上绿衣,“一处湿地一方天,一滩芦苇家园”的美丽景象再次重现。

保护长江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单靠一个城市、一个系统单打独斗,需要凝聚社会共识,借助各方力量,大家协同作战。2018年8月,江苏沿江八市检察院建立长江生态资源保护检察协作平台,在该省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沿江八市检察机关在办案协作、信息共享等9个方面加强协作,在跨区域办案中提高捕诉质效,统一司法尺度,在解决实际难题中形成合力。

2018年,江苏省检察院统一开通公益诉讼举报电话12309,“随 手拍 ”“ 公益 眼 ”等 移动实时在线举报平台在全省推广,镇江、无锡等地积极探索“公益损害观察员”制度和公益诉讼奖励制度,着力打通长江保护公益诉讼线索发现“最后一公里。”

今年7月,江苏省检察院与该省生态环境厅合作成立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联合实验室,为长江流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提供权威高效的技术支持。在此之前,省检察院与该省水利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会签意见,通过信息共享、人员互派、院外专家参与辅助办案,共同推进长江大保护。

“长江生态保护需要全社会形成共识,发挥各个机关的职能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治理格局。江苏检察机关积极响应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主动监督,主动作为,为长江生态文明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江苏长江经济带研究院院长成长春赞许道。